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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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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障碍,本文从特权意识与人人平等的冲突、人治意识与法治观念的冲突、重德治而轻法治、集体主义与保障个人自由观念的冲突四个方面入手,阐述四种法律意识在我国的存在现状,分析其对法治建设造成障碍的机理,以期在法治建设中能做到有针对性的改良。公民法律意识;特权意识;人治;德治;集体主义从马克思的认识论出发,只有正确认识世界才能改造世界,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则必须面对一个问题,即中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还存在着哪些障碍,障碍有大有小,有深有浅,林林总总,笔者欲从公民法律意识入手思考中国法治建设在该维度所存在的主要障碍。一、特权意识与法治之人人平等原则的冲突特权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十分复杂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和话语体系下有不同的含义。常见的特权来源有此三种:第一,特殊群体的权利。比如社会对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的特殊照顾。这种特权要么在法律制度上有明确的规定,要么在现实生活中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是人民群众可以接受和理解的。第二,职权,即来自于职位上的权力。职权透过法律、制度或者组织章程设立或授予,会因职位的不同而不同,但不会因人而异。这种特权是履行职务的需要,具有运用的必要性和来源的正当性。第三,法外特权。这是邓小平在《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中提出来的,它是指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从本质上说,法外特权是对人权的挤压和侵蚀,因为在“权”的总量一定的情况下,特权者享有的特权越多越大,非特权者拥有的人权就越少越小。特权现象有着形形色色的表现。人民论坛记者刘广为曾经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特权现象进行过整理,他认为当前令人反感的各类特权现象主要包括:特权车、特权房、特权消费、特权就业四种。这是一种按照特权所涉及的内容和事项进行的分类,好处在于可以一清二楚地看到特权现象存在的领域、内容,但这种分类方法具有不周延性,容易挂一漏万。笔者认为,特权现象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别:第一种是地域特权。即因地域差别而产生的特权,比如在高考中,北京地区的考生和外地的考生在考入北京大学的分数上有一定的差别;再如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城市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在养老、医疗、就业等民生领域所享有的权利就不公平。第二种是身份特权。即因身份差别而产生的特权,比如在国有企业里面,长期存在有编制的正式员工和没有编制的非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再如一些乡镇政府中的公务员和临聘人员在待遇上存在较大的差别。第三种是地位特权。即因个人地位差别而产生的特权,比如一些有权有钱有势的人办事非常方便,常常有“绿色通道”可走,而不少基层群众却要经常面对“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尴尬局面。在这三种特权中,前两种是群体特权,也就是说,属于某个地域范围之内或者具有某种身份的成员,全部平等地享有某些特权。第三种特权是强人特权,它和地域、身份没有直接关系,而和个人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以及其他方面的优势密切相关,并且这种特权具有“赢者通吃”的特点。特权意识,或曰特权思想在中国的渊源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判断一个中国人的功名成就的高低,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看你获得的特权等级有多高。比如官员出行,封路或进行交通管制的范围和程度与官员的级别往往是成正比的。甚至于在中国民间,老百姓对此深信不疑――一个人的特权越高,就证明他“本事”越大,比如某证件、某项目由县长,或处长出面均未能成功办理,成功获批,但是某人出马,就能够成功办理,成功获批,那么这个人就是“本事”很大,父母引以为荣,邻里皆以此为范。然而,卢梭却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约翰・奥斯丁也认为,只有那种“对某种行为或不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才是法律。1这种平等与特权的冲突在某些生活的细节上就已经体现得淋漓尽致。譬如排队,在医院,在银行,譬如大家都要排队等候,但是如果我认识院长,或认识行长,那我就免去排队之苦。在中国如果看到一个身份、地位很高的人排队,那几乎是看到UFO了。从某中程度讲,对于一个有身份的人而言,以排队为耻,以坐地铁,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为耻,以插队为荣,以优待为荣,以特权为荣,这是特权思想在中国广为流传和深度影响中国人思想的突出体现。更为大患的是平民对这种特权的向往和学习,亦即这种特权思想深深影响到平民的价值取向,并将此付诸于行动,一旦通过努力,站在一个有机会享受特权的平台之上,他便会大大出手,权尽其用,想方设法去享受特权带来的快感。于是我们在现实中便看到了种种官僚主义的作风和特权习惯行为。从网络上出现的武装部部长打空乘,到“我爸是李刚”等事件,无一不反映中国官员以及公民之间处处充斥着严重的特权思想。更有甚者,以身试法,公然以特权思想来冒险试探中国法治的底线,最后落得身陷牢狱。对预防和治理特权我们近年来也做了不少努力,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指出,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无论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权限,并将社会公正作为本届政府施政的三大目标之一。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与法治观念背道而驰,它破坏社会信任,撕裂党群干群关系,人为制造社会结构的二元对立,危害极大,不可不察。当前,预防和治理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需要治标治本治根“四管齐下”。一要靠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从特权现象的发生逻辑上看,任何一种特权现象的出现至少需要两个步骤,一是想用特权,这是思想上的;二是动用特权,这是行动上的。由于封建腐朽思想的长期遗毒以及中国社会非常重视人情面子的特点,要想在短期内彻底清除特权思想,让特权者不打特权的主意是不太容易的。因此要在提高动用特权的难度和成本上下功夫。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深入调研、征求公众意见等方式,对社会上群众意见较大的特权现象,如公车私用、公款送礼、公务接待超标、公务娱乐泛滥、公权力代际转移和圈内递延等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系统梳理,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先在遏制特权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取得一定的突破,然后逐步将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扩展到方方面面。二要靠人民群众的积极监督。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反特权既是一场持久战,也是一场人民战争。说它是持久战,是因为反特权必须坚持经常反、长期反。说它是人民战争,是因为在网络媒体发达的今天,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已经从以往的横冲直撞变成了“躲猫猫”、“捉迷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反特权的难度比以往更大了,仅仅依靠官方的力量难以实现全面、立体的监督,因此有必要引导发动人民群众通过合法、有序的方式参与。当前,可考虑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聘请一些有社会责任感、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看待问题客观理性的人士担任特权监督员,对社会上的各种特权现象进行监督,并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三要靠领导干部自律自觉。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是特权比较集中的一个群体,人民群众意见最大的也是领导干部滥用特权,因此反对特权没有领导干部的自觉参与、积极配合是不行的,领导干部是反对特权的重要主体。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政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另一方面,对领导干部滥用特权的,既要批评教育,又要记录在案,并将其作为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四要靠社会观念的不断进步。人是一种社会动物,生活在群体当中,需要得到社会成员的认可。特权崇拜作为一种被扭曲的错误价值观,它混淆是非、颠倒荣辱。在特权崇拜的阴影下,有特权的人在攫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还会得到社会的追捧和羡慕,而没有特权的人在自身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的同时还可能遭受他人的讥讽和轻视,这就很难让人对特权不动心。因此在打击特权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宣传教化的柔性引领功能,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公益广告、电视节目、漫画等形式,让宣传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课堂,让公平公正的观念深入人心,从根上铲除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滋生的土壤。二、人治意识与法治观念的冲突“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荀子・君道》)这是儒家经典中对儒家人治观点的重要表述,从中可以看出,儒家认为人治优于法治,即圣人之治,优于法治,不过那时对法的认识还是很有限,法在那时只不过是君主统治子民的工具而已,不同于今日法的概念。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公民有着深厚的人治情结,民众期盼的是圣人之治,而非法律之治。国际歌中就有唱到“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但这么多年来,我们的观念还没有改变,以前老百姓寄希望于“明君”和“包青天”,现在人们把希望寄托在党的英明政策和正直的官员身上,譬如云南省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家顺,为了实地调查务工环境,多次亲身参加招工,进入工厂劳动,因在多家企业“卧底打工”,2013年2月,获得中央电视台感动中国2012年度人物荣誉奖。陈局长的做法固然能解决部分地区,部分公民的务工问题,但是这个措施并不能解决务工环境的根本问题和全国所有的务工环境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推进和实施,解决此问题才是正道。从另一角度考虑,作为人社局的领导,他有很多本职工作要做,如果只为了了解情况而深入工厂卧底,那么局长的其他职能自是无暇履行,这种方式虽然解决了部分问题,但与投入的时间、精力、人力相比较,其效率实在太低,显然不值得推广。法治并不对当权者抱有幻想,它要做的只是为了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正是这种对人性中恶的警惕时刻防止着社会有走向黑暗一面的可能性,把人类历史的风险大大降低。法律高于一切,法治不仅意味着公民应该遵纪守法,更意味着有政府必须守法。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自由和权利受法律充分保护,不容得他人和政府随意践踏。真正的法治下,法律不是统治者奴役其他人的工具,也不会被人随意歪曲解释,而应该是保障整个社会公平的武器,扼守着社会的道德底线。人治成功的基础就是要贤能的人掌权,但人治的理念本身基本上来自一种对权力的要求。罗素曾说,换一种说法,为了达到人治的目的,必须建立起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人支配人的那种权力―并且他们的成功也取决于他们获得这种权力的程度。2在权力的争夺阶段往往是把权力本身当作目的,其结果往往是独裁者上台,要是遇到一个极端的独裁者,整个社会发展的代价是不可想象的;而法治虽然不能保证最优秀,最适合的人掌权,但至少能保证不会出现最坏的结果,人类的未来不会轻易毁于一旦。人治可以雷厉风行,说干就干,调动所有社会资源去实现预定目标;而法治社会中权力总是受到种种制约,效率低下。但如果这个“预定目标”本身就有问题,则会出现执行的手段本身就背离了这个目标。在成熟法治社会里,即使出现了不称职的领导人,下一届他就会落选,最多两届,因为有法律保护选民有这样的权利。而人治社会往往有指定下一届(或者隔代指定)领导人的传统,很可能导致专制的持续横行无阻,几千年的封建世袭王朝便是最好的证明。三、重德治而轻法治李德顺教授从德治和法治的历史形态与社会发展角度论述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他认为,德治和法治不是同一个层次上的概念,从本质上看它们不能并列。能够跟“法治”并列的概念是“人治”。在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并提的时候,首先让人误解的是法治,因为它混淆了”以“和”依“的本质区别,等于把法治又降低到了“以法治国”的水平。同时,“以德治国”也进一步暴露出我们对道德的本质和功能的错误理解。治国的根本原则只能是一个。如果在法治之外再提德治,那么这种德治就只能意味着人治,等于承认和鼓励法外执法。所以我们今后不宜再提以德治国,而要提“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加强道德建设。3李教授明确提出,德治不能优于法治,不能重于法治,不能把德治作为治国原则。笔者拟从另一个角度阐述德治的问题。中国历史上对于道德的过分倚重和宣扬,产生了道德万能论,比如我们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一直在强调,解决腐败问题要从建设官员廉政道德思想入手,这个观点可能现在还在不断延续,但是在法学界我想基本已经没有市场,我们要把官员修炼到看到金钱无动于衷,看到美女心无旁骛,那么我们的官员都应该进大佛寺念经烧香,而不是在办公楼里为人民服务了。人的内心约束是很有限的,甚至是最不可靠的,所以才需要法律,他是一种强制性规则,一方面对人有威慑力,你很想违反,但你如果是一个智者你得考虑你违反这个规则的成本,面对惨重的成本很多人会望而却步。当然,现实告诉我们威慑力对于预防人类的贪念而言远远不够,人宁愿去冒险,也不愿墨守成规,这是另外一个话题。另一方面,笔者认为这才是法的重要功能――法的指引作用,法的规定,为我们的行为模式设立了一个模范和榜样,人的潜意识告诉我们法是代表正义的,所以按照这个规则设立的行为模式行为是正义之举。这个就是法治对德治的引导作用。四、集体主义与保障个人自由观念的冲突普遍地说,我们所接受的文化教育就是牺牲个人利益,甚至是未成年人,也要保全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至于对于个人自由和利益却鲜有关注。近现代以来的法治思想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法的终极价值是为了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除非为了公共秩序和利益的需要,不得牺牲个人的利益,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强拆就引发了一场中国人的论辩大战:钉子户是否应该牺牲个人利益或家庭利益而保障城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在调查中发现,所有拒绝拆迁的钉子户,往往都是在拆迁条件上持有争议,认为拆迁条件不公平或补偿标准过低,却鲜有人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说法。当然这与我国土地法关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规定密不分。马克思曾经区分过真实的集体和虚假的集体,我们现实社会中用一些外在纽带连结起来的集体,在马克思看来都是虚假的集体。马克思认为只有一种真实的集体,那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每个人都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这些人联合在一起的集体才是真实的集体。目前世界上这样真实的集体还很少,大部分都还处在马克思说的虚假的集体阶段。李德顺教授认为,只有按照共同的意志,取得大家共同认可的原则、契约、规则才能代表集体。就一个国家社会来讲,公共意志的体现,应该是通过合法合理的程序形成的规则、法律和制度!所以,如果是真正按照先进的集体主义道德来考虑,我们的结论也应该、并且只能是实行法治,而不是其他。3笔者认为,正如李教授所言,我们应该反思集体的概念和本质,而不再盲目地宣扬所谓的集体主义。注释: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姚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226.2.伯兰特・罗素.科学的前景[Z].1931:211.3.李德顺.德治还是法治?――不可回避的选择[J].党政干部学刊,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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